第一章 总  
 

     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,营造一个安全、整洁、舒适、有序、和谐的公寓环境,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,有利于保证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,促进我院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开展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章  管理机构及职责

一、组织机构

     第一条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,负责学生公寓的服务与管理工作。

     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,接受学生处的领导。根据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系部学生公寓管理小组、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、楼宇管理组织。协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开展管理工作。

系部学生公寓管理小组。设主任、副主任各1名,辅导员若干名

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。设会长1名,副会长3-4名,部委若干个,委员若干名。

     楼宇管理组织。各楼设楼长1名,副楼长若干名,楼层长1名,副楼层长若干名,每室设寝室长1名。

二、工作职责

     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职责:

     (一)落实学院的决议、规章制度和各项任务;

     (二)研究制定和落实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

章、制度,提高学生公寓管理的规范化、制度化、标准化水平;

     (三)   责学生公寓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、安全制 度、安保措施的计划与实施。

     (四)   责维护学生公寓秩序、安全工作的检查督
 

促、日常管理工作,引导学生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,消除安全隐患,防止发生安全事故;

     (五)   负责学生公寓设施、设备的管理;

     (六)   负责学生公寓的水、电、暖管理和节水节电

工作;

     (七)   负责公寓住宿资源的调配及管理;

     (八)   督促检查学生宿舍的内务及卫生;

     (九)   负责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的民主管理,积极开

展公寓文化建设;

     (十)   全心全意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服务,积极开展

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项目;

     (十一)负责将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及时向学生

处和相关学院(系)通报,每学期对各学院(系)的学生在学生公寓的总体状况进行一次评估;

     第四条  各院系系部对学生公寓教育管理的职责:

     (一)在学生公寓派驻辅导员值班,做到学生管理

及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;

     (二)系部领导及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公

寓检查、了解学生的学习、生活及思想情况,加强情感沟通,帮助解决问题;

     (三)加强对学生在公寓行为表现的考察、考核;

     (四)及时调查处理学生在公寓的违规违纪行为,

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,维护学生公寓安全、稳定;

     (五)会同公寓中心做好学生在学生公寓的教育

管理评估工作;

     (六)会同公寓中心做好学生宿舍的安排和调整;

     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指导、督促、协调公寓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;负责或协助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寻衅滋事、打架斗殴、盗窃等事件或案件;定期对学生公寓防火设施、安全通道进行检查,及时维修消防设施和更换消防器材。

     第六条 学生会在学生处的指导下,采取各种形式,开展对学生的文明守则、严以自律教育;参与公寓民主管理;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公寓文化活动,促进公寓精神文明建设;积极为同学提供服务;帮助学生建设好自己的家园。

第三章    住宿管理

     第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交费住宿。须持财务部门的交费凭据及有关证件,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登记手续。

     第八条  未经公寓管理中心许可,任何学生不得擅自占用、迁移、调换寝室和床位,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床位或寝室,按规定办理手续。

     第九条 学生公寓的房间由公寓中心会同学生处进行分配与调整。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同意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公寓房间及床位。

     第十条  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宿舍管理钥匙,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。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,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。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公寓管理员,由管理人员统一更换门锁,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丢失钥匙者负责。丢失钥匙不报告和私配钥匙或私换门锁,造成损失的,责任自负,责任不能明确的由宿舍所有成员承担。

     第十一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,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三日内,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;因休学、退学、转学、出国或其它个人原因等需退宿者,应持相关证明按时到公寓中心办理手续。

     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个人要求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,原则上只在每年的学期末统一办理。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系部签署意见,由学生本人持申请和学生证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。申请人需在三日内完成调整搬迁。

     第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,需留校住宿的学生,需事先申请批准,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办理住宿手续。

     第十四条 退宿

退宿须提出申请,由家长签字同意,辅导员或班主

任批准,由公寓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方可退宿。学生退宿时,须主动与公寓中心办理财产验收交接手续。学生办完退宿手续后,不得继续留宿。

第四章    日常管理

     严格遵守学院作息制度,按时起床,按时就寝。上课及晚自习时间不得留在宿舍内,午休及晚熄灯后不得高声喧哗及进行其它影响别人休息的活动。

     第十五条  学生上课期间有事返回宿舍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在值班室登记,方可进入宿舍。因病或其它原因在上课期间需要在宿舍的,须有所在系部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的请假条,方可滞留宿舍。

     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大门根据学院规定的时间按时锁门、开门。学生必须在关门前回宿舍。晚归的学生必须到公寓值班室登记,不服从管理者,由公寓管理人员反馈到公寓办公室,并按规定处理。

     第十七条 节假日公寓楼实行封闭式管理,昼夜值班;禁止其他人员随意进出公寓。  

     第十八条 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,不得留宿异性或非本宿舍人员。  

     第十九条 坚决杜绝夜不归宿的现象发生。

     第二十条 遵守纪律,按时作息。学生在寝室内,不准在床上嬉戏打闹,不准踢球、吵嘴、打架;不吸烟、不酗酒、不赌博、不看黄色书籍。

     第二十一条 学生出入寝室要做到自觉随手关门、关窗。注意防火、防盗、防触电、防投毒。

     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吵闹、大声喧哗、斗殴、酗酒和大音量收听音响。

     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不许在公寓内进行经商活动。

第五章    消防安全管理

     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并遵守《消防法》,增强消防安全意识,遵守消防法律法规。爱护公寓内消防设施设备器材,不随意动用或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;

     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严禁存放和带入易燃易爆物品。严禁燃放鞭炮,焚烧杂物。禁止在公寓内吸烟或随地乱扔烟头,严防火灾。

为保证宿舍内学生安全,严防火灾,公寓内禁止生火做饭;严禁使用煤油炉、酒精炉、电饭锅、电炉、液化气炉等炉具及电热设备;严禁私接电源和插座。

     第二十六条 发现火警、火灾等事故时,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。不能自救时,应及时撤离现场并报警。

住宿学生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,防止因违章用电引发用火灾。

第六章    安全管理

     第二十七条 住宿人员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,自觉维护宿舍安全,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,及时劝阻、制止有损宿舍安全、秩序的不良行为。

     第二十八条 发现刑事、治安等案件时,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,并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及公寓管理部门。

     第二十九条 提高警惕,严防盗窃、诈骗案件的发生,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。

     第三十条 宿舍内禁止吸烟、喝酒、赌博,不得私藏、传阅黄色、淫秽书刊或光碟音像制品及各种反社会的邪教宣传品。

     第三十一条 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,寝室内尽量不要存放现金。

     第三十二条 禁止晚归或夜不归宿,严禁攀爬窗户、门、铁护栏、阳台等出入公寓。

     第三十三条 要自觉维护公寓安全,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、自卫观念、互助观念,提高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,发现不良行为及破坏公寓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报告,发现可疑外来人员及时上报公寓管理人员。

第七章    设施物品管理

     爱护公物,人人有责。宿舍内由学院提供的所有家具物品,宿舍成员都有维护和保管的义务和责任。

     第三十四条 宿舍内配备的家具、设备和设施,未经公寓中心同意,不得随意更换、改造和拆卸。家具、门窗、设备和设施等若人为损坏或丢失,由当事人赔偿,当事人不明的,由宿舍居住人员集体承担赔偿。      

     第三十五条 宿舍内家具物品统一摆放,不得私自搬动、随意调换。  

     第三十六条 爱护公共财物,维护好所有公共场所的器材、宣传品、基础设施及其它物品。一经发现有破坏者,除照价赔偿外,同时报学院给予纪律处分。

     第三十七条 室内设施如有异常,请及时报值班室,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清除隐患。

第八章    节水节电管理

     第三十八条 强化节能意识,自觉节约能源,杜绝长流水、长明灯。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,应及时报修。对水、电、暖设施不得擅自拆卸、改造。

     第三十九条 对用水、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定额管理。用水、电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,超出定额部分,由宿舍人员分摊,超定额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    第四十条 学生在公寓内实施智能限电,不得超负荷用电。超载时,控制系统将自动切断室内电源。

    第四十一条 自觉履行节约用电的义务,提高个人节能意识,杜绝浪费,保护环境;学生在离开公寓时,必须做到人走断电断水,如电器设备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未切断电源,则视为违规用电。

     第四十二条 公寓内照明设备及电源设施发生故障时,学生不得随意拆装,应及时到公寓值班室登记,由工作人员进行维修;

     第四十三条 学院管理部门加强对学生在公寓内的用电用水情况进行督促检查,学生应严格遵守用电用水制度,积极投入到节电节水的活动中来,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水电管理工作。

第九章  公寓文化建设

     第四十四条 公寓文化建设,要求内容健康向上,简洁雅致,富有知识性、趣味性、先进性,融思想教育、道德教育、法治教育、文化教育于一体。

     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之间应互帮互学,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,营造室雅人和的氛围,繁荣宿舍文化。

     第四十六条 公寓文化的开展要有组织、有计划地进行,适时举办宿舍文化节。

     第四十七条 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,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。严禁使用计算机玩色情电子游戏、看色情盘片和登陆色情网站;严禁查阅、调用、复制、传播反动、色情影像制品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。

第九章 宿舍卫生管理

     第四十八条  学生宿舍布置规范

     (一)整体布置:室内衣柜等生活用具按规范化要求定点摆放。宿舍布置力求美观大方,格调健康高雅。

     (二)墙面:墙面布置要统一、美观、健康;墙壁无灰尘、无蜘蛛网。

     (三)床面:

     1.起床后须叠被并按规定统一安放。

     2.床面不堆放杂物。

     3.床单平整、洁净。

     (四)桌椅:除学习时间外,桌上只能放置茶杯和少量常用书籍,且应摆放整齐;学生离宿舍应将椅子统一放置在指定位置。

     (五)地面:保持地面清洁,果壳废纸等应放在垃圾篓里,不随手乱扔。地面上不乱堆放脸盆、鞋子、衣物及其它杂物。

     (六)书架:书架内书本、物品放置整齐。

     (七)其它:

     1.室内不得拉绳晾衣服,衣服也不能挂在蚊帐杆及铁丝上。

     2.不将待洗衣物堆放在室内或盥洗室内。

     3.室内经常通风,保持空气清新。

     4.保持楼道清洁卫生,不在楼道堆放垃圾。

     第四十九条  学生宿舍卫生检查制度

     (一)宿舍卫生要求

     1.坚持宿舍卫生值日打扫制度,保持地面、桌面、墙面清洁。

     2.宿舍设施完好无损,房门、家具、灯具无灰尘。

     3.室内禁止乱放杂物、垃圾。

     4.卧具叠放整齐,勤洗衣服,室内不准乱放脏衣服、鞋、袜等。

     5.书籍、碗具、牙具、脸盆等物品干净卫生,分类摆放整齐有序。

     6.室内空气新鲜,无异味,无害虫。

     7.不得在室内随意张贴有损健康或有损文雅的宣传品。

     8.尊重清洁工的劳动,不随地吐痰,不乱扔纸屑赃物,不从门窗向外倾倒赃物污水,不在楼道堆放垃圾。

     (二)检查项目

常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:空气清新度、地面整洁度、物品摆放整齐度、卧具整齐度。

     (三)评分标准

     1.室内垃圾及时清理(5分),地面保持清洁(5分),室内窗帘干净卫生(5分),室内通风良好,空气清新无异味(10分)。(满25分)

     2.阳台门窗、暖气片清洁(5分),室内窗帘干净卫生(5分),阳台内无乱堆放的杂物(5分),阳台地面清洁无积水(10分)。(满25分)

     3.桌椅保持整洁、个人桌面上的物品要摆放整齐、暖瓶、茶杯等要摆放整齐(10分),宿舍无乱挂电线、网线(5分),无使用违章电器(10分)。(满25分)

     4.床上个人物品摆放整齐(5分),被褥、毛毯和枕头按规定摆放有序(5分),物品没有胡乱堆放于床上或挂在床架上(5分),被套、床单、枕巾、枕套、蚊帐及窗帘干净卫生(5分),床下物品摆放整齐(5分)。(满25分)

     5.附加分:按宿舍整体美观、整洁程度可酌情加减110分。

     6.学生会宿管部负责将每次检查结果进行汇总,以此作为个人和集体学年评优标准。